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有完整成熟的認證體系,該認證體系是世界車輛三大主流認證體系之一,EC/ECE法規體系。
歐洲EC/ECE車輛認證是以型式批準(European Type-Approval)制度來管理機動車輛,具體體現為e標志和E標志。汽車型式批準,即確認新設計產品的樣品符合專門的性能標準,產品的技術條件將登記在案,作為型式批準的唯一技術條件。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交通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7—斯洛伐克等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EC Directives)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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